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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博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江福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MAC8NK110H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天宫殿街道太湖东路11号2幢 16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两江新区市监处罚〔2025〕38号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开展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公司,按照许可经营业务从事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具体就是从事重庆地接旅游服务。诗情三峡三日游旅游项目是游客乘坐三峡游轮孚泰号游玩三峡,该项目是由当事人与重庆诺**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联合发团的旅游项目,因孚泰号游轮项目主体隶属于重庆航**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到游客后,由重庆诺**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转团给重庆航**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履行孚泰号游轮项目的旅游服务。游客李*卿、王*军等6人,报名参团了诗情三峡三日游旅游项目,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9日签署了旅游合同(合同编号:JN26**758)。在委托旅游过程中,当事人未书面告知游客李*卿、王*军等6人孚泰号游轮项目的旅游服务是由重庆航**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具体履行,也并未征得其同意的事实。当事人收取游客李*卿、王*军等6人诗情三峡三日游旅游项目的费用为8460元;支付给重庆诺**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费用为5400元;综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8460-5400=3060元。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本案违法所得为3060元。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因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的行为属于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本局决定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60元; 2、罚款60000元。
60000.00元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4
2
(沙)文综罚字﹝2024﹞4号
博晟旅行社委派的导游张萍,在进行导游活动时胁迫旅游者消费。
停业整顿10日。
-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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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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