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治国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719079565P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北二路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14
(2023)甘0702民初10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杨*,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梁*,张掖颐道医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梁**,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2-06-16
(2022)甘07民终495号
确认合同效力
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
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15
(2020)甘0702民初94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19-10-16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甘州区二轻工业联社
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0
(2024)甘0702民初954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蒋*
裁判文书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1-29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19-07-30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甘州区二轻工业联社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4
2015-01-07
(2014)张中民终字第38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施浩文
裁判文书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4-08-15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施**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29
2023-06-07
(2023)甘07民终6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梁*、杨*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4-13
2023-03-20
(2023)甘0702民初10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90914.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29
2023-03-15
(2023)甘0702执异2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2-09
2022-01-14
(2021)甘0702执恢1850号
追偿权纠纷
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1-13
2021-12-26
(2021)甘0702执异2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1-12-08
2021-12-06
(2021)甘0702执291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1-06-15
2021-01-21
(2020)甘0702民初9445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甘肃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掖市亚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泽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41725.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1-29
2019-10-29
(2019)甘0702民初5142号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甘州区二轻工业联社与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27
2016-03-18
(2011)山民执字第2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掖市众兴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03-16
2016-03-16
(2016)甘民再14号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再审人武**与被申请人张掖市众兴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一罚﹝2023﹞2号
2021年1月15日与深圳市联玉达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实际与持深圳市联玉达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的业务员胡润安签订),合同金额90,000.00元(含税、含运费)。2021年1月23日、1月31日分两次向胡润安个人通过银行汇款87,000.00元、13,920.00元,合计100,920.00元。2021年2月收到由深圳市联玉达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4403203130,号码:19609653-19609661),发票金额79,646.04元,税款10,353.96元,价税合计90,000.00元。该单位在收到发票当月作了原材料购入的账务处理,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2021年4月10日,在申报2021年3月份增值税时,因主管税务部门风险应对要求,将上述抵扣的10,353.96元增值税进项税额做了转出处理。材料还在库房保存,未用于生产,也未计入成本,不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之规定,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
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