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竹山县杨华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贾金保注册资本:3.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DJCLPMXY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1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63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5月份开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竹山县杨华小吃服务店位于竹山县秦古镇富康路居委会(110-3)号 ,店铺面房共45平米,门头有红底白字“杨华小吃”的字样招牌。2026年5月8日上午,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贾金保全程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精加工间操作台下,发现已开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东莞米粉一袋(塑料编织袋)。具体情况如下:品名:东莞米粉;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3098105818;产品标准号:Q/YYJY0001S;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5/11/05;净含量:计量称重(当事人陈述开封前称重为10kg/袋);检查当日现场称重还剩0.79kg。在其精加工间右侧靠墙有一红褐色凳子,凳子上面摆放有一塑料盆,盆里有用水已泡发好待给顾客使用的东莞米粉,当事人陈述与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东莞米粉为同一食品。 现已查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东莞米粉)是2026年3月底开封使用的,截止2026年5月8日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三天。因当事人人疏忽,已超过保质期三天的食品原料(东莞米粉)一直在给顾客食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东莞米粉)是2026年3月20左右从竹山县后街进购的,进购价格45元/袋,只进购了一袋。综上所述,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涉案货值金额为45元。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留存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因此无法认定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也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无营业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合上述,货值金额共计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综合考虑自由裁量依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2.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