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天盛玻璃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佑恩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MA7E3R889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坝陵街道办事处锦屏大道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33号
据查,当事人2021年12月从二手市场购买叉车一台,不能提供票据和合格证明,车辆上无铭牌,无法查看车辆设备代码。2025年10月31日,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阳市天盛玻璃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员工张兵山的正在使用该叉车,操作人员现场不能提供叉车操作员证。当事人不能提供车辆使用登记证及检验合格报告。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市监特令(2025)第14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命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根据该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6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根据上述规定,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处6000元罚款。
6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