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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帅传欢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076892981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海会镇海会村大屋帅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庐市监食处罚〔2024〕132号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免洗石耳”经检验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中表2规定误差范围,不存在违法行为。另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在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庐市监责改〔2024〕08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向我局提供了《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给予警告。鉴于本案中并无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免洗石耳”经检验后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6.4中表2规定误差范围,不存在违法行为。另在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制作生产、销售记录的违法行为,在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庐市监责改〔2024〕083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向我局提供了《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产品销售记录》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给予警告。
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4
2
庐市监食生处罚〔2024〕3号
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核查处置报告,当事人生产销售给九江启乐贸易有限公司的“笋衣”商标:盧峰、规格型号:238g/袋、生产日期:2024.02.29” 被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当事人食品原料购进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事实。 二、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涉嫌构成未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三、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50000.00元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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