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福鑫气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皆元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333013109L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工业园欣晟砼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143号
2025年11月13日,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德安福鑫气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25年11月12日下午有气瓶充装行为,但该公司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截止至2025年11月10日,并无后续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内容。经询问,当事人2025年11月11日和11月13日未进行气瓶充装,2025年11月12日当天有气瓶充装但因为充装人员工作疏忽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法人周岂元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接受我局调查的身份状况;
3、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事实陈述;
4、我局执法人员在2025年11月13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制作的指令书等资料。证明当事人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