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恒星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成明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4MA6T1HBL8R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羊达乡朗仲村6组西藏领峰工程机械市场西面四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藏01民终35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西藏博瑞环卫服务有限公司
西藏恒星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拉环罚﹝2024﹞24号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对西藏恒星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动车检测服务的小型企业,正常运营。2024年1月4日藏AF3320的柴油车、2024年1月5日藏AF9134、2024年1月8日藏AD5712、2024年1月26日藏A2Y169、2024年1月8日川TSX816、2024年1月5日藏AF8918、藏A8Q313、2024年1月4日藏CN0583的4辆柴油车、2024年1月5日藏A3F865、藏AR3368、藏A112514、鲁H67B10,2024年1月8日晋M08042、豫CE3536、宁AN2001,2024年1月9日甘AE6B33的8辆柴油车在该公司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合格并出具了检测报告,结论不成立,为虚假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藏环发[2021]77号)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处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柒仟玖佰贰拾伍元(¥7925.00)。
150000.00元
拉萨市生态环境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