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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楠川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亚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0MA0LXC4W6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红沟路22号龙翔苑10号楼1层10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杏处罚〔2025〕343号
经核查,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有名称为“万物到家超市(五龙口店)”的店铺,其店铺售卖的荞麦枕产品,宣传界面广告中有“有益头部血液循环,预防颈椎病,背脊酸痛”等字样;涉案荞麦枕不是医疗器械,仅为普通产品;所发布的广告也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该广告为当事人委托隰县龙泉镇艺隆广告部制作的广告图片,花费制作费用120元;当事人自2025年2月开始自行在饿了么平台发布,花费推广店铺费用50元。当事人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的荞麦枕广告中非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成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规广告,并拟建议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391元。
391.0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2
并市监杏处罚﹝2025﹞142号
经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格型号为NSB-60的骆驼牌取暖器(以下简称取暖器)和规格型号为WL-05A的扬子牌室内加热器(以下简称室内加热器)是当事人从慈溪市韩雀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购进的,取暖器进价为29.965元/台,售价为54.8元/台;室内加热器进价为67.05元/台,售价78元/台。两种产品各购进两台,销售数量为各一台。货值金额为265.6元,违法所得35.785元,故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成立。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规格型号为NSB-60的骆驼牌取暖器和规格型号为WL-05A的扬子牌室内加热器各一个;2、没收违法所得35.785元;3、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531.2元,罚没款共计566.985元。
531.2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5
3
并市监杏处罚﹝2025﹞132号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的保鲜袋是从义乌市宝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进,进价为0.95元/包,购进数量为50包,售价为4元/包,销量为3包,故货值金额50x4=200元,违法所得(4-0.95)x3=9.15元。现场发现有17包,其余30包调往当事人的万柏林店内(以下简称万柏林店)。规格为1.8米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是从龙港市知泽日用品厂和广州临笙日用品商行购进的,进价分别为47.53元/件和45.48元/件,购进数量为4件,售价46元/件,销售数量为0,货值金额为46x4=184元,违法所得0元,现场发现1件,3件调往万柏林店;2.0米的床上用品四件套是当事人从龙港市知泽日用品厂和广州临笙日用品商行购进,进价分别为48.78元/件和46.68米/件,购进数量8件,售价47元/件,销售数量为0,货值金额为47x8=376元,现场发现1件,7件调往万柏林店。1.5米床上用品四件套从广州临笙日用品商行购进,进价43.08元/件,购进2件,售价43元/件,销售数量为0,货值金额为43x2=86元,违法所得0元,现场发现1件,1件调往万柏林店。日系北欧灰粉四件套同为当事人从广州临笙日用品商行购进,进价46.56元/件,购进3件,售价46元/件,销售数量为0,销售货值金额为46x3=138元,违法所得0元,现场发现1件,调往万柏林店2件。高压疏通器从义乌市富衡日用品厂所购进,进价4.6元/件,购进20件,售价8.9元/件,销售数量为0,货值金额为8.9x20=178元,违法所得0元。现场发现16个,4个调往万柏林店。健康睡眠四件套是当事人从南通芊蝶纺织品有限公司购进,进价36.21元/件,共购进5件,售价为103元/件,销售数量为1个,货值金额5x103=515元,违法所得(103-36.21)x1=66.79元,现场发现2个,后续将未售出的2个全部调往万柏林店。夏凉被是当事人从海门区蜜之窝纺织品厂以18.2元/床的进价购进,共购进20床,售价为43元/床,共卖出2床,货值金额43x20=860元,违法所得(43-18.2)x2=49.6元。现场发现3床,15床调往万柏林店。黑色包装木炭、黄色包装木炭从临沂冠发工贸有限公司以进价1元/件购入,各购入25件,黑色包装木炭售价5.8元/个,共卖出5个,黄色包装木炭售价3.9元/个,共卖出1个,货值金额5.8x25+3.9x25=242.5元,违法所得(5.8-1)x5+(3.9-1)x1=26.9元。现场发现黑色木炭10个,黄色木炭14个,其余调往万柏林店。现场发现的凡丁多媒体数码播放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定)》第48.电源(0914)项中的音视频设备,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材料。该产品是当事人从厦门数码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23.8元/个的进价购入,购入数量为5个,售价24.5元/个,销售数量为1个,货值金额为24.5x5=122.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4.5x1=24.5元。现场发现该产品1个,3个后续全部调往万柏林店。上述产品当事人均未提供其他外包装,故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标识以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的行为成立。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176.94元;2、处罚款122.5元,罚没款合计299.44元。
122.5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10
4
并市监杏处罚﹝2025﹞2号
现查明,“POWERBANK”智能移动电源,其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未见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外包装上未见强制性认证标识。所涉及移动电源是当事人从万物到家超市(晋阳街店)购进的,共购进了5个,购进单价为21.43元/个,售出3个,售价为36.8元/个。货值金额为18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6.11元。当事人所销售的智能移动电源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定)》第49.移动电源(0914)项的描述,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管理。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所涉及移动电源的强制性认证材料,故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成立,销售外包装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成立,销售外包装无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产品的行为成立。
1.没收违法所得46.11元,并处罚款220.8元,罚没款合计266.91元。
220.80元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