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石首市绣林大道壹玖壹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肖荣注册资本:0.008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9TW2M0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绣林大道12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3〕490号
2023年3月22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来员对我局扣押当事人一件(六瓶/件)生产批号为“8521353 4 2022/04/22”“五粮液” 第八代白酒进行了鉴定,并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00326〕,鉴定结论“该批送检酒样非我公司生产,属侵犯我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鉴定的六瓶酒的透明塑料盒盖处的防伪编码分别为“065681236671 958323663547 ” 、“065681234377 958323663547”、“065681226383 958323663547”、“065681231934 958323663547 “060681237927 958323663547 ”、“065681212839 958323663547 ”。2023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其供述上述涉案白酒进货来源为回收其熟人张先德的六件白酒之一。2023年3月25日,张先德在执法人员对其的询问笔录中,否认向当事人提供的五粮液等白酒有假酒。该件酒当事人没有建立进货台账,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不能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规定的能证明涉案白酒合法来源的证据。经查实涉案金额6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6瓶,对当事人处罚款二万元。
2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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