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城北正雄供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正雄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31MA6LXXB908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金华镇214线北方圆酒店铺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3〕55号
当事人销售的2022年10月生产批次“西湖”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调压器是2022年11月2日从昆明佳福电器购进的,数量是20个,至检验结果送达之日,销售了9个(含抽检样品2个),现销售的7个已经全部召回。该批次调压器货值金额按销售价计为4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工业产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西湖”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8个;2.罚款440元。
440.00元
剑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