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水县泓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孝敏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1MA6H4PBB3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惠市监罚[2025]22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惠水县惠水县泓康大药房于2023年8月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黔DB854K00018。 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长岭大道东侧时代中心4号楼1-12号惠水县泓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过期药品“银黄颗粒”1盒,批号:230508;规格:20袋/盒;生产日期:20230215,有效期至20250511;生产企业:成都神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过期药品“银黄颗粒”是惠水县惠水县泓康大药房于2023年11月09日从重庆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其货值金额为28元,止检查时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扣押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合法身份及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当事人均予以确认,并经调查属实。
罚款0.3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