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北胜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建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MA9K34B92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内环路北、航空路西义乌商品批发城66号负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潢市监处罚﹝2025﹞112号
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18日在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春申市场监督管理所办公室对潢川县北胜华联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经理唐孝华进行了询问并制做了询问笔录。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高桩馍(馒头)系潢川县北胜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从潢川县叶磊馒头加工店采购,当事人提供有采购验收入库单一份,《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后于2025年11月18日询问时提供了购销货台账及供货商销售小票,但未能提供出质检报告。经调查,上述批次不合格高桩馍(馒头)经公司经理唐孝华确认共采购了50个,进价0.40元/个,售价0.50元/个,当天已销售完毕,无剩余。违法所得25元(以销售价格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涉嫌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建议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5元 2、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潢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