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湖北富弘聚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有成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08547657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金域城邦2号楼801室(自主申报承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13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富弘聚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30
2024-10-21
(2024)鄂0103知民初71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武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11-22
2022-07-20
(2022)京0102民初699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38.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2-02-21
(2021)京0105民初48688号
著作权权属纠纷
任**与湖北富弘聚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12-17
2021-09-10
(2021)京0102民初2612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4号
现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儿子郑念于2025年3月12日与“1688”平台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加米乐婴幼儿用品商行”(该店铺已于2025年4月1日将经营主体名称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加米乐乐婴幼儿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联系,从该商家处购买了110双童鞋,付货款1325元。当事人称在收到该批次童鞋时,发现没有附带合格证,于2025年4月找仙桃市一家打印店制作打印合格证,具体是哪家印制的记不清了,使用现金付款24元,没有付款凭证。合格证的具体内容为:品名、货号为空白;执行标准:GB 31701-2015;安全类别:A类(婴幼儿用品);商标:米嘟尔/诺贝宜/布暖尔;生产单位:湖北熊兜商贸有限公司;厂址:仙桃市丝宝路时代天骄。尺寸根据童鞋尺码不同,标注也不一样。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童鞋用透明包装袋包好,将合格证粘贴在外包装袋上。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开设名称为“富弘聚服饰专营店”的店铺,于2025年4月开始以25.9元/双的标价对外销售该批次童鞋,商品链接为:https://detail.tmall.com/item.htm?id=897773607776,标题为:2025新款婴儿鞋3-56-12月休闲鞋0-1岁透气拼色百搭软底防掉学步鞋。2025年7月1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店铺销售的该批次童鞋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5年9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5J010754),具体内容为:产品名称:实物未标注(童鞋);商标:米嘟尔/诺贝宜/布暖尔;规格型号:L,13;生产日期/批号:---/---;受检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湖北富弘聚商贸有限公司、电话:---、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办事处金域城邦2号楼801室(自主申报承诺);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湖北熊兜商贸有限公司、电话:---、地址:仙桃市丝宝路时代天骄;抽样日期:2025-07-10;抽样单编号:C2025000006136;检验依据:GB 30585-2014《儿童鞋安全技术规范》;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邻苯二甲酸酯项目不符合GB 30585-2014标准,依据《湖北省童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页第11页内容显示:序号:8;检验项目:邻苯二甲酸酯(%);技术要求:总量(DBP+BBP+DEHP):≤0.1,总量(DINP+DNOP+DIDP):≤0.1(婴幼儿鞋)(GB 30585-2014);检验结果:米白帮面含印花部位:总量(DBP+BBP+DEHP):19.4523,绿色帮面:总量(DBP+BBP+DEHP):0.4910;单项结论:不符合。当事人于2025年9月6日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No:25J010754),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要求,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 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童鞋的供货商资质、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因购买的该批次童鞋只附带有标签,上面印制有“MAGIC”“Prewalker”等字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信息。为了避免消费纠纷,所以自行打印了合格证。因漏打了品名,所以童鞋合格证中品名为空白,导致上述《检验报告》(No:25J010754)中注明的产品名称为:实物未标注(童鞋)。根据“天猫”平台要求,平台销售的产品必须上传生产厂家信息,当事人之前与“湖北熊兜商贸有限公司”有过贸易往来,双方比较熟,于是就擅自使用了“湖北熊兜商贸有限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合格证是当事人按照市面上同行的产品制作的,具体内容也没有仔细审查,也没有注意到合格证标注的执行标准GB 31701-2015,为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并不适用于童鞋产品的问题。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日将该批次童鞋商品链接下架,在链接上架期间该批次童鞋共销售76双,包括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25.9元/双的价格购买的用于产品质量检测的4双,剩余的34双未售出的童鞋在商品链接下架后就被当事人自行销毁了。该批次不合格童鞋货值金额25.9×110=2849元。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册,销售票据无法收集齐全,产品缴纳税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湖北熊兜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2月6日,于2025年12月22日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表明其从成立至今从未生产过童鞋,也从未接受任何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童鞋。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童鞋、销售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童鞋、销售未标明产品名称且执行标准标注错误的童鞋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698元,上缴国库。
5698.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