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聚宝乡国民蔬菜水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国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81MA16WUXD7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聚宝乡龙泉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16
(2025)吉0881民初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
洮南市聚宝乡国民蔬菜水果超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
2
2025-01-16
(2025)吉0881民初174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杨**
洮南市聚宝乡国民蔬菜水果超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洮市监减处[2024]14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购进1箱今麦郎弹面,共一种口味,进货价格为4.5元/桶,54元/箱,每箱12桶,售价为5元/桶,供货商为白城市利乐达商贸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购进2袋正大鸡米花,进货价格为8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供货商为白城市兴四仕海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承认从事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今麦郎弹面违法所得0.5元;销售正大鸡米花违法所得2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
2024年6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洮南市聚宝乡国民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今麦郎弹面和正大鸡米花为过期食品,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0日对该超市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与举报同批次今麦郎弹面确为过期食品;同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与举报同批次的正大鸡米花确为过期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过期食品进行查封扣押(洮市监强制〔2024〕WF002),检查中,经营者王国兵现场陪同,我局于2024年7月2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购进1箱今麦郎弹面,共一种口味,进货价格为4.5元/桶,54元/箱,每箱12桶,售价为5元/桶,供货商为白城市利乐达商贸有限公司,有进货票据;当事人于2023年1月1日购进2袋正大鸡米花,进货价格为8元/袋,销售价格为10元/袋,供货商为白城市兴四仕海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有进货票据。当事人承认从事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截止案发当事人销售今麦郎弹面违法所得0.5元;销售正大鸡米花违法所得2元,违法所得共计2.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减轻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召回售出的超期食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且涉案过期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社会危害,售出的过期食品系理货员工作疏忽,非主观故意,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
二、没收过期食品“今麦郎弹面”10桶,“正大鸡米花”1袋;
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6
2
洮市监处罚〔2023〕275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