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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比黛药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苗志琼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303692294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兆富国际大厦7楼7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08号
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12月3日办理了《营业执照》,2024年11月29日取得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兆富国际大厦7楼711室从事化妆品销售批发等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1月7日在1688平台店铺主页(武汉比黛药业有限公司)上架了名为“邦美施诺发康头发滋养精华液人参护发草本养发植萃头发生长液定制(以下简称“邦美施诺发康头发滋养精华液”)”的产品,详情页面广告内容包括:针对改善各类脱发掉发问题:脂溢性脱发、发际线上移、产后脱发、斑秃、发缝变宽 头发一抓就掉 生产许可证号:鄂妆20160007”等,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员工自行制作。经核查,该产品的备案信息为,产品名称:邦美施诺发康头发滋养精华液;备案编号:鄂G妆网备字2024001565;功效宣称:07滋养,21护发;作用部位:01头发,04头部;产品剂型:02液体;功效评价结论:邦美施诺发康头发滋养精华液具有护发、滋养功效。当事人称,为扩大涉案商品的销量,购买了该商品的推广服务。当事人购买了2025年11月、12月及2026年1月、2月的推广,因推广费用和消费者点击次数相关,所以每个月的费用都不一样。2025年11月份的推广费用是27.27元,12月份是 168.94元,2026年1月份是180.00元,2月份是154.54,共计530.75 元。 还查明,涉案商品是当事人自己生产的,自上架以来共销售1043盒,销售金额共30728.8元。 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后,当事人立即对广告内容进行了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2000 元。
2000.00元
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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