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区美生化妆品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金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03MA19FQE097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县联合街铁工委十组2-49#8-9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岔市监处罚[2023]7号
经调查得知,伊春市南岔区美生化妆品商店负责人刘金荣于2021年5月10日在哈尔滨买卖街133号地下A区1厅购进了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5支,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5支。负责人购进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每支22元,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每支19元。经营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8日,使用期限至2023年6月8日,其制造公司为上海市天乐日化厂,厂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塘外褚聚路87号;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2支,生产日期2020年6月8日,使用期限至2023年6月8日,其制造公司为上海市天乐日化厂,厂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塘外褚聚路87号。经查明该店共购进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5支,截止案发前共销售2支,购进价格为每支22元,销售价格为每支22元,购进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5支,截止案发前共销售3支,购进价格为每支19元,销售价格为每支19元(其中1支销售给了本店售货员范冰杰,销售价格5元)。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伊春市南岔区美生化妆品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负责人刘金荣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售货员范冰洁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3.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情况。
4.对负责人刘金荣的询问笔录,对售货员范冰洁的询问笔录,证明了其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证明了未对售货员范冰洁造成影响,售货员范冰洁不予追究。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证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扣押的数量、品种的情况。
6.案件来源登记,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况。
7.进货票据、进货入库单证明化妆品购进价格。
8.供货商营业执照图片,证明进货渠道合法。
9.涉案化妆品的照片、化妆品销售台账证明了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证明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过期后只销售给服务员范冰洁1支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销售价格5元。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2
南市监处罚〔2023〕7号
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爱肯彩妆(ICON)水感莹粹唇彩3支,爱肯彩妆(ICON)流云眼线笔2支。 2.没收违法所得五元。 3.罚款二千元。
2000.00元
南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