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江津区蔡家镇刘四妹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廷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6MA5UJJGJ6J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石龙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36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石龙岗(笋中街94号)从事食品、烟草制品、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9日,本局接到12315投诉,投诉人漆某称2023年6月18日在江津区蔡家镇刘四妹副食店购买的康师傅牌青梅绿茶,消费金额:4元(现金支付),喝了以后发现该商品是过期食品,要求:商家赔偿。2023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该副食店于2023年6月18日以4元/瓶的价格向投诉人漆某销售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1瓶,其外包装上标注有“品名: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打印于瓶身或瓶盖,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工厂代码:DD)”等字样,其瓶身空白处有“20220507 13:40 DDS10”等字样的喷码。其生产日期是2022年05月07日,保质期12个月。在投诉人漆某购买时该瓶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已超过保质期。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冷藏保鲜柜中发现有待销售的另1瓶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其外包装上标示有“品名: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净含量:1L,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打印于瓶身或瓶盖,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成都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工厂代码:DD)”等字样,其瓶身空白处有“20220414 23:37 DDS10”等字样的喷码。在冷藏保鲜柜玻璃柜门上贴有“4元”字样的标价签。该瓶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04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截至本局检查时已经超过了其标注的保质期,仍和其他在保质期内的食品一同放置在冷藏保鲜柜中进行销售,且涉案经营场所未发现有“过期食品贮存区”等字样及区域。本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进行了退款和赔偿,双方将超过保质期该瓶已开封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立即销毁。 另查明,上述批次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系当事人案发前从一外地送货货车上购进的。当事人未建立和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购货单据,供货商的证照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具体购进时间、供货商、单价和数量无法查清。购进后,当事人将上述批次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放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4元/瓶。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批次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和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截至被本局查获时,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青梅绿茶(果味茶饮品)还剩余1瓶,另有已销售给投诉人1瓶,按照其标价4元/瓶计算,货值金额为8元。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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