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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泊妃化妆品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红艳注册资本:3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01MA0NWJ8051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兴安街旭东宾馆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市监处罚〔2025〕056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2025年4月3日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店内检查时发现的摆放在售卖合格品货架上产品名称为:1.:广州市天科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科染发膏”保质期:三年,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61179,限制使用日期241124,数量:4盒,购进价5.5元每盒,销售价10元每盒;2广州黛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密罗木深层滋养美肌霜”限用日期:2024/01/03,数量2盒,购进价8.5元每盒,销售价25元每盒;因查阅当事人销售记录显示,其上述化妆品在超过限用使用日期后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3000.00元
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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