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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星锦洲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定洲注册资本:33.33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082MABYW9J24B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市海城乡那海新街76号(海城乡农业技术推广站办公楼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2023]818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平果市海城乡那海村陆明坡种植户购买390千克的干稻谷并于2022年12月28日生产加工成230千克的平果生态香米,每袋5千克,共46袋,生产加工的成本价为8.20元/千克(41.00元/袋),当事人于2023年1月17日销售给平果县万冠宏耀百汇购物有限公司10袋,销售价格为44.00元/袋,存余的36袋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扣押。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所生产并销售给平果县万冠宏耀百汇购物有限公司的上述平果生态香米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根据《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市监发〔2023〕11号)的要求进行抽检,购买10千克作为样品送检。2023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23-T03293)显示,食品名称:平果生态香米;被抽样单位名称:平果县万冠宏耀百汇购物有限公司;标称生产者名称:广西星锦洲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汞(以Hg计)等8项;其中: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27mg/kg;检验依据:GB 5009.15-201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此,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8日生产的平果生态香米属于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当事人的销售价格和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数量进行计算货值金额为2024.00元(44元/袋×46袋=2024元),当事人已将上述不合格的平果生态香米销售出去了10袋,故违法所得为30.00元(44元/袋×10袋-41元/袋×10袋=3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G23-T03293)扫描打印件一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平果生态香米经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二、2023年4月20日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品清单原件各一份共7页,现场拍照取证照片12张共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平果生态香米进行现场核查的事实;三、2022年6月28日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11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平果生态香米的原料来源、进销价格、购销数量等违法事实;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合法的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五、当事人提供的平果生态香米的稻谷种植户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2023年7月6日种植户的《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稻谷的进货来源;六、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原件一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已对其平果生态香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进行分析并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万元#
2000.00元
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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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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