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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仁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杨注册资本:6.6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82MA6H2CAP5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城南社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罚﹝2023﹞342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在当事人所经营的地下室库房内发现有一人正在进行白酒包装。该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开始经营,2019年开始向房东租赁库房作仓库存放使用,租金为24000元/年,每年签一次租赁合同。 当事人在现场包装了“半成品白色茅型瓶酒”30瓶(500ml/瓶),包装材料于三号区包材市场购买,白色茅型瓶(含瓶盖)1.3元/个,购进了294个,其中有30个已用于灌装白酒,现场剩余了264个白色茅型空瓶,货值金额343.2元;“茅台镇酒”包材纸箱1元/个,购入了220个,共220元;“胡酱师”包装材料20元/套,购入了47套,共940元。泡沫箱0.8元/个,购进了400个,共320元。散酒以7元/斤的价格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进购了1140斤,其中有4斤白酒于运输途中洒落,有30斤已灌装进白色茅型瓶,现场剩余了553公斤(1106斤)散酒,货值金额7770元。当事人提供了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怀桥酒厂出具酒检报告,根据酒检报告显示为合格白酒。故“半成品白色茅型瓶酒”30瓶(500ml/瓶)的货值金额为249元(由于未销售也未定价,货值金额按成本计算),其余包装材料和散酒货值金额均按购进价计算,故当事人货值金额共计9842.2元。 当事人称,现场包装的白酒是用于端午节送人的,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表哥包装5件(1*6*500ml/件)白酒,被执法人员检查到时还未完成包装,故产品未流通到市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提供了“茅台迎宾酒”60件(1*6*500ml/件)的购买聊天记录和卖方出库单,其中有50件已经赠予他人,故还剩10件于仓库内。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次迎宾酒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包装出品,不存在违法行为,已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提供了亲戚赠送“祖先茅家酒”3件(1*6*500ml/件)的聊天记录,并通过询问当事人的亲戚李轩勇,证明现场发现的“祖先茅家酒”成品酒为他人赠送。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贵州省仁怀市仁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租赁的地下室库房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证明了该场所内有“半成品白色茅型瓶酒”(500ml/瓶)30瓶、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热风机3台、散装白酒553公斤、“白色茅型空瓶”264个、“茅台镇酒包材纸箱”220个、“胡酱师包装材料”47套、泡沫箱400个、“茅台迎宾酒”(1*6*500ml/件)10件、“祖先茅家酒”(1*6*500ml/件)3件的事实。 2.对贵州省仁怀市仁洋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杨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证明了当事人租赁的库房用于仓库使用的事实;②证明了该场地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③证明了当事人在现场包装了“半成品白色茅型
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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