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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贤县和平石油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月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17027420417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兴安乡精神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市监处罚〔2026〕20号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在大连蒙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了92号乙醇汽油13.08吨,购进价格105817.2元本案中涉及的92号乙醇汽油密度为732.3kg/m³,经核算购进单价5.92元/升105817.2÷(13.08×1000÷0.7323)≈5.92元/升,销售价格为6.66元/升,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本案涉及的92号乙醇汽油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2951.82元(6.66元-5.92元)×17502.46升,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正在销售的92号乙醇汽油进行再次抽检,经检验在售的92号乙醇汽油检验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12951.82元。
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2
2
集贤市监处罚﹝2024﹞10022号
当事人由于员工工作失误,在2024年8月28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品油专项检查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95#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改正情况;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表述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的事实; 3.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3张,证明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成品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及当事人改正情况; 4.当事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及经营者身份; 5.进货票据1份、石油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3
集市监处罚﹝2024﹞204号
当事人由于员工工作失误,在2024年8月28日双鸭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成品油专项检查过程中未在经营场所公示销售车用95#车用乙醇汽油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牌号、产品标准或者检验合格证明等信息。
罚款3000元。
3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4
双税稽罚﹝2024﹞15号
隐匿收入,虚假纳税申报
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1745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双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10-14
5
双市监处字﹝2023﹞93号
集贤县和平石油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共计1156.07升,进货单价为6.12389388元/升,进货价格7079.00元,进货增值税率13%,含税总价8000.00元,销售价格为6.95元/升,产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8034.69元,违法所得为34.6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0号车用柴油情况; 2.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该批0号车用柴油不合格情况;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一份,证明当事人获悉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之事实以及依法享有复检之权利; 4.进货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0号车用柴油进货数量和价格以及; 5.进货发票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35号车用柴油进货数量和价格; 6.销售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该批0号车用柴油销售情况;7.销售明细复印件一份,证明4号罐-35号车用柴油销售情况;8.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朱继兵授权情况; 9.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的自然人身份; 10.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8034.69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4.69元,罚没款合计8069.38元。
8034.69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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