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嘉美优鲜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建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BLRJMEX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南德荟景湾6栋2-3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经本局登记成立。2022年5月18日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139452),在天门市南德荟景湾6栋2-3号商铺从事食品、烟酒、百货等销售活动。
2024年12月2日,当事人以8.5元/袋的价格从天门市天金源副食批发部购进芝麻味“思朗黄金薄饼”4袋(净含量:285克/袋,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41016),购货金额34元,于2025年6月26日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1袋,销售金额10元,库存3袋待售。2025年11月27日,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待售的3袋芝麻味“思朗黄金薄饼”已超过保质期。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主动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拆开外包装倒入垃圾桶现场销毁。经核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30元(10元/袋×3袋),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