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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鹏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1MA068Q2E4R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81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21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4-11-04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17
(2024)津0111民初130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谢*
裁判文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4-11-18
买卖合同纠纷
华喜汇通(天津)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6〕3号
你单位取得天津市南开区善举饭庄、天津市南开区悦慈府饭、天津市南开区添荷尚饭店开具的4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为012002000104,发票号码为23763975,23764568,27222798,27222799,发票金额合计23663.37元,发票税额合计236.63元,价税合计239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认定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上述发票已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无法联系实际经办人,无法提供证据证实上述相关服务的具体业务是由天津市南开区善举饭庄、天津市南开区悦慈府饭庄和天津市南开区添荷尚饭店提供的,无法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无法提供确认上述业务是由开票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且开票单位已经被认定为团伙虚开发票企业,你单位取得上述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97.49元,因此认定上述行为属于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298.75元。
298.75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