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三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伍华 | 注册资本:1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EFPU4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小寺垸社区创新路1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04号
现查明,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于2024年9月6日实施,其前言中注明“本标准代替GB 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现行的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中“8 产品信息”中注明“8.3 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生产了一批“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已经废弃的未标注符合性声明和标有“执行标准:GB4806.7-2016”的旧包装使用在该批次产品上,最后销售给了举报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的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及新包装图片,新包装的执行标准已经修改为:GB 4806.7-2023;另附有“声明:本产品原材料符合GB 4806.1的要求”等字样,检测报告显示:“样品名称:TPE薄膜手套;检验依据: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检验结论:本次委托检测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检测依据要求,根据GB 4806.7-2023判定原则,判定为合格”。该批次“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都通过“艺元护官方旗舰店”销售,标价为13.9元/包。经查询,共销售“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1.1万余包。因该销售数量是累计销量,仓库发货时是新旧包装随机发货,故使用旧包装的“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的销售数量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册,销售票据无法收集齐全,产品缴纳税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旅行单人套装”实际是当事人委托生产企业“江西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双方于2024年8月11日签订《生产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一次性旅行三件套”和“一次性旅行四件套”各10000包,由当事人提供产品包装材料并印刷产品包装上的信息。合同里“一次性旅行三件套”就是外包装印有“旅行单人套装”的被举报产品。由于当事人对产品质量相关法规的学习不够,没有正确地标注生产商及委托生产商导致商品的生产商信息与条码信息不一致。当事人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停止销售标注有“卫生标准:GB 15979-2002”的“旅行单人套装”,并重新印制了新的标签,至2025年9月卫生标准问题和商品条码归属与实际生产商不符问题均已经整改完毕。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与“江西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生产加工合同》、“江西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故当事人伪造、冒用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当事人提供了整改后的包装标签及该产品第三方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一次性三件套;检验依据:GB 15979-2024;检验结果:所检项目均符合检验依据要求”。该批次“旅行单人套装”都通过“艺元护官方旗舰店”销售,标价为10.9元/包。经查询,共销售“旅行单人套装”704包,但因为销售的既有使用旧包装的产品,也有将产品标签信息改正后的产品,故使用旧包装的“旅行单人套装”销售数量无法计算。因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账册,销售票据无法收集齐全,产品缴纳税款无法计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与“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加工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一次性毛巾”10000包、“一次性浴巾”5000包,由当事人提供产品包装材料并印刷产品包装上的信息。签订《生产加工合同》后,当事人找包装印刷厂家印制了标注“生产企业: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仙桃市龙华山打字号村工业园”等信息的包装5000多个给“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用。2023年底“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称公司要停产,把生产好的4000包“一次性浴巾”和没有用完的1000个包装运至当事人处,当事人收到后就把这批包装放在了仓库的角落。“湖北子笙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停产后当事人就自己生产该类产品,印制了新包装,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仙桃三卫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仙桃市干河街道办事处小寺垸社区创新路128号”等信息。当事人称新包装平时也放在仓库,按照生产的需要取用。新旧两个包装的图案样式很相似,只有标签信息有差别,是2025年1月产线工人在拿产品包装时没有仔细检查,把堆在角落的旧包装拿去产线用作包装产品了。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就对仓库内存放的包装数量进行清点,发现1000个旧包装已经全部用作产品生产了,没有剩余,现在生产的“一次性浴巾”都是用的新...[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标注符合性声明和标注废止执行标准的“一次性TPE手套(数量:100只)”,标注废止卫生标准的“旅行单人套装”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一次性浴巾”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处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2950元,上缴国库。
295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