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县景秀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蕊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22MA6U6QT62P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蓝田县蓝新路中段粮食局家属楼一楼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烟处﹝2023﹞第113号
2023年10月8日15时20分,我局接群众举报称,在蓝田县蓝新路中段粮食局家属楼一楼门面房景秀购物广场有违法卷烟。15时48分,我局执法人员联合蓝田县公安民警到达蓝田县景秀购物广场,向当事人张蕊平表明身份、出示证件,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当场在该商店经营场所后边库房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2个酒箱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8条、好猫(吉祥)2条、长白山(777)2条、娇子(X)3条等,共计27个品牌44条。上述卷烟品牌、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行政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蓝田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蓝烟存通字[2023]第1663、1664、1665号)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张蕊平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批卷烟系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在蓝田县许庙、焦岱街道几家商店购进,后将该批卷烟存放于蓝田县景秀购物广场库房内,用于自己店里日常销售,还未销售就被我局依法查获。因当事人张蕊平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计〔2023〕2号)文件执行,当事人张蕊平违法进货总额为1296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3、当事人的陈述;4、复制提取的包括:当事人张蕊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张蕊平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卷烟原始存放状态的照片及卷烟喷码照片等;5、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6、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张蕊平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960.00元10%的罚款计1296.00元的行政处罚。
1296.00元
蓝田县烟草专卖局
2023-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