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现云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MA47R0T45N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路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15
服务合同纠纷
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四川智远医通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
2023-07-27
(2023)豫0105民初221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何**
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3
2023-02-22
(2023)豫0105民初535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郑*
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4
2021-12-08
(2021)豫0105民初2828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赵**
郑州东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罚﹝2026﹞103号
当事人自述对伪造专利证书一事并不知情,为员工陈某丽个人行为,但员工陈某丽以当事人的名义向消费者做咨询服务,且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可能使原本并不打算在当事人处消费的消费者转而在当事人处消费,当事人存在获取不当利益的动机,故我局对当事人称不知情一事不予采信。当事人通过伪造专利证书的行为来吸引消费者,我局认定当事人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第(四)项:“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行为。当事人已将部分违法所得退还,故我局在扣除其所使用的商品价值后认定违法所得为6779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二款“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裁量等级。适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9.6.1从轻等级“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79元; 2、罚款2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8779元。
2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2
金市监处罚﹝2025﹞529号
经查,当事人及其员工,为了提高知名度,推广自己的医院,在百度平台、百度极速版、小红书平台及抖音平台,通过医生开设个人账号对医院进行宣传。1.在百度平台推广贺洁医生时,使用了患者前后对比图,图中出现了“EAST东方整形”等字样,被互联网监测平台监测到,在接到执法人员的通知后,主动对宣传内容予以整改;2.其院内医生董远,在个人开设的小红书账号发布视频时,均出现当事人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郑)医广【2023】第09-05-613号”,经查,当事人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文号“(郑)医广【2023】第09-05-613号”,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董远发布的视频中出现的诊疗技术等均与当事人备案的不一致;3.消费者线下举报该院及贺洁医生在百度极速版发布违法广告,经查,该广告系该院推广自己,在贺洁医生的账号下发布“贺洁医生真实案例”中,在“贺氏娇媚卧蚕眉”案例中出现了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且在图片背景中有“EAST 东方整形”字样,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在接到执法人员的通知后进行了整改;4.院内医生李冰在个人账号内发布视频,视频中出现了“4小时完美逆袭”、“自然妈生鼻”等字样,视频中并配有患者术后形象,上述视频在接通知后将予以删除。
在本案中,本局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时当事人的行为均适用从轻等级,但考虑到当事人在不同平台不同时期发布违法广告,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罚款额度以从轻等级中较重的额度进行处罚惩戒。1.当事人在百度平台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万元;2.当事人在百度极速版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万元;3.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1.5万元;4.当事人在小红书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七条第四款“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1.5万元。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罚款6万元。
75000.00元
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