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海福健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赫瞳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5MA17B72G8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和顺街46号长江花园31【幢】102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3〕125号
经查,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与个人杨骐源(电话号码:19917233305,现已无法取得联系)签订《网站服务合同》,委托杨骐源在拼多多网店(店铺名:海福健)进行药品“宁神灵颗粒”(净含量:14克/袋×12袋/小盒×5小盒/中盒,售价:398元/盒,国药准字Z23020297,生产企业:黑龙江省中药研究院制药厂,功能主治:舒肝开郁、镇静安神、用于头昏头痛、心烦易怒、心悸不宁、胸闷少气、少寐多梦)推广,其中广告设计推广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该网店于2022年11月下旬上线运营,宣传图片及文字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出具了该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未能出具该药品的药品广告审查文件。查看当事人拼多多平台销量为“已拼2件”,宣传语“速速抢购,月销千单”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违法金额3000元。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序号37之规定,建议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9000.00元。当否,请批示。
9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4-0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