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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振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00743539402U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长治市太行西街6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3
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政府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17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郭**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0-07-09
(2020)晋0403民初1711号
侵权责任纠纷
王**
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2
2020-08-21
(2020)晋0403民初171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与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高消行罚决字﹝2024﹞第0037号
2024年2月24日,我大队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山西丰乐嘉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君汇华府小区与山西丰乐嘉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用消防设施,物业为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君汇华府小区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5000.00元
长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4-30
2
长潞州市监价监罚字﹝2023﹞56号
根据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长治市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7]280号)文件,五级物业服务标准1.1元/㎡/月,电梯运行费0.4元/㎡/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2元/㎡/月,生活垃圾清运费60元/每户。但当事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按照每平米2.5元收取小区物业管理费,此收费标准当事人只在小区进行了公示,未经过相关部门许可备案登记,截止2022年7月31日,共计多收取物业管理费568.1954万元(物业费2.5元/㎡/月,电梯运行费0.3元/㎡/月,自来水二次加压费0.03元/㎡/月,1、5、6、7、8、11、12、13、14、15号楼收费标准合计5层以上(含5层)为2.83元/㎡/月,4层以下(含4层)为2.8元/㎡/月,2、3、4、9、10、16、17、18收费标准合计6层以上(含6层)为2.83元/㎡/月,5层以下(含5层)为2.8元/㎡/月)。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长潞州市监责改[2022]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的物业管理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九条于2022年10月12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长潞州市监责退[2022]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将多收取的568.1954万元退还消费者,截止2022年12月10日,当事人仍未退还568.1954万元。当事人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提取当事人长治市今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2、现场提取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有效合法身份;3、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6日对该经营单位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检查事实;4、2022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违法事实;5、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治市房产服务中心《关于规范长治市物业服务收费与管理的通知》(长发改价管发[2017]280号)文件,证明当事人没有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收费的事实;6、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群众反映君汇华府小区物业管理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证明当事人没有手续,没有备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法的事实;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实被委托人有效身份及委托事项;8、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费用收取明细一份,证实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为每月2.5元每平米的事实;9、我局2022年7月2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我局2022年10月12日下达的《责令退款通知书》一份,证实我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物业费的事实;10、长治市委社情民意办公室转办卡一份,证明案件来源;1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罚款8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8600000.00元
长治市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