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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润普瑞钾肥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14P62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铁路利和小区7号楼1单元4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70号
经查: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肥料销售。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瑞珠”商标(第35365841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一类:肥料、干冰、磷酸、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制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碳酸钾,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7日。2023年5月2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李天军处以1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氯化钾原料(粉状,型号规格氯化钾≥57%,水分≤4%)33吨并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2-02),李天军向当事人提供了青海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该批次原料《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6549-2011,检验结果:氯化钾含量57.4%、水分含量5.8%,符合II类农业用氯化钾合格品技术要求),当事人在查验上述原料《检验报告》后用自己印制的包装袋(外包装标识为:“瑞珠”牌晶体钾肥、氯化钾≥57%、水分≤4%,执行标准:GB/T37918-2019,净含量25KG/袋,经销商:格尔木润普瑞钾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原料分装,后将分装好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放置于格尔木市察尔汗达布逊货场准备销售。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与新疆农户姜文浩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20-20),约定当事人向姜文浩提供氯化钾(粉状,规格型号氯化钾≥57%、水分≤4%)33吨。2023年5月24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待售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3吨)。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被抽检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等级:粉末结晶状III型,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全部销售给位于新疆的农户姜文浩,销售价为1515元/吨,货值金额共计:49995元,违法所得共计495元。 该批次农业用氯化钾经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氧化钾含量、水分含量、氯化钠含量不符合GBT37918-2019标准,依据《2023年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州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依照GBT37918-2019标准要求,该公司销售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中的氧化钾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达到大于等于57.0%,水分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4.0%,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肥料及氯化钾产品中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6.58%,水分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7.28%,未达到GBT37918-2019标准中的要求。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2
格市监罚﹝2023﹞070号
经查: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肥料销售。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瑞珠”商标(第35365841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一类:肥料、干冰、磷酸、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制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碳酸钾,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7日。2023年5月2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李天军处以1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氯化钾原料(粉状,型号规格氯化钾≥57%,水分≤4%)33吨并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2-02),李天军向当事人提供了青海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该批次原料《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6549-2011,检验结果:氯化钾含量57.4%、水分含量5.8%,符合II类农业用氯化钾合格品技术要求),当事人在查验上述原料《检验报告》后用自己印制的包装袋(外包装标识为:“瑞珠”牌晶体钾肥、氯化钾≥57%、水分≤4%,执行标准:GB/T37918-2019,净含量25KG/袋,经销商:格尔木润普瑞钾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原料分装,后将分装好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放置于格尔木市察尔汗达布逊货场准备销售。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与新疆农户姜文浩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20-20),约定当事人向姜文浩提供氯化钾(粉状,规格型号氯化钾≥57%、水分≤4%)33吨。2023年5月24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待售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3吨)。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被抽检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等级:粉末结晶状III型,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全部销售给位于新疆的农户姜文浩,销售价为1515元/吨,货值金额共计:49995元,违法所得共计495元。该批次农业用氯化钾经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氧化钾含量、水分含量、氯化钠含量不符合GB\T37918-2019标准,依据《2023年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州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判定为不合格。依照GB\T37918-2019标准要求,该公司销售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中的氧化钾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达到大于等于57.0%,水分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4.0%,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肥料及氯化钾产品中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6.58%,水分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7.28%,未达到GB\T37918-2019标准中的要求。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二、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5元,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3
西格尔木市监案字﹝2023﹞070号
经查: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肥料销售。2019年11月28日,当事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瑞珠”商标(第35365841号),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一类:肥料、干冰、磷酸、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制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碳酸钾,注册有效期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7日。2023年5月2日,当事人从供货商李天军处以1500元/吨的价格购进氯化钾原料(粉状,型号规格氯化钾≥57%,水分≤4%)33吨并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02-02),李天军向当事人提供了青海柴达木地矿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该批次原料《检验报告》(检验依据:GB/T6549-2011,检验结果:氯化钾含量57.4%、水分含量5.8%,符合II类农业用氯化钾合格品技术要求),当事人在查验上述原料《检验报告》后用自己印制的包装袋(外包装标识为:“瑞珠”牌晶体钾肥、氯化钾≥57%、水分≤4%,执行标准:GB/T37918-2019,净含量25KG/袋,经销商:格尔木润普瑞钾肥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原料分装,后将分装好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放置于格尔木市察尔汗达布逊货场准备销售。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与新疆农户姜文浩签订了《钾肥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230520-20),约定当事人向姜文浩提供氯化钾(粉状,规格型号氯化钾≥57%、水分≤4%)33吨。2023年5月24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待售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检(抽样基数:33吨)。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将该批次被抽检的“瑞珠”牌肥料级氯化钾(等级:粉末结晶状III型,型号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批号:2023年5月18日/20230518)产品全部销售给位于新疆的农户姜文浩,销售价为1515元/吨,货值金额共计:49995元,违法所得共计495元。 该批次农业用氯化钾经海西州盐化工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氧化钾含量、水分含量、氯化钠含量不符合GBT37918-2019标准,依据《2023年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商品质量州级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判定为不合格。依照GBT37918-2019标准要求,该公司销售的肥料级氯化钾产品中的氧化钾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达到大于等于57.0%,水分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百分比应小于等于4.0%,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被抽检批次肥料及氯化钾产品中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6.58%,水分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5.20%,氯化钠的质量分数检验结果为7.28%,未达到GBT37918-2019标准中的要求。 对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达不到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一、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二、对当事人格尔木润普瑞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级氯化钾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海西州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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