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心怡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廷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27MA5M6N6G0U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4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灌市监处罚〔2023〕77号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8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灌阳县灌阳镇胜利路41号的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销售区货架上摆有麦香味米果、百事可乐(素牛肉棒)、原味花生、康师傅香菇炖鸡面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8月25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刘廷姣、售货员刘田玉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9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一起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销售区货架上,且货架上未设置“不合格食品区”之类的标示。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451.60元,因当事人的电脑收费扫码器已坏,当事人亦未向执法人员提供销货台帐,无法核实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广西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证据提取单、当事人提交的减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当事人的整改报告等。
2022年10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灌市监罚告〔2023〕77号),告知其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充分认识到经营超过预包装食品的危害性,积极整改;经营的食品店规模较小,且考虑到经营者现在的身体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