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宜萍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易少夫 | 注册资本:10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591843236P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地亚商务酒店中山西路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袁区市监企处罚〔2023〕7号
2023年8月15日,本局收到《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市监信〔2023〕12号)及宜春市袁州区2018年-2022年连续5年未年报企业名单。宜春市宜萍贸易有限公司存在连续5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的事实。2023年9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凤凰街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西地亚商务酒店中山西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有宜春市宜萍贸易有限公司,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填写了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调查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1份、宜春市袁州区连续5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名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本局《实地调查表》1份,现场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1张,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开展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材料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企业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的2024年1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袁区市监企罚告〔202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 5 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连续 5 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找到且失去联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经营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2-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1-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0-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19-07-1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宜春市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