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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福源燃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水保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9MADQBRXG97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枫田镇水西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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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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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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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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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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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计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充装销售瓶装液化气,按照明示的价格和预定的12.5kg净重向消费者结算气款,因为空瓶中存在残液且总重固定,导致充气后气体的实际净重少于12.5kg,当事人未按照实际净重与消费者计价销售,存在多收取气款少计量气体情形。当事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商品计量收费多收少计的违法行为。
一、当事人充装销售瓶装液化气,按照明示的价格和预定的12.5kg净重向消费者结算气款,因为空瓶中存在残液且总重固定,导致充气后气体的实际净重少于12.5kg,当事人未按照实际净重与消费者计价销售,存在多收取气款少计量气体情形。当事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时,应当保证商品量计量(包括服务计量)的准确,其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计量允差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对必须计量收费的,不得估算收费、超量收费或者多收少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商品计量收费多收少计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表示,气瓶总重设定为29kg是为给用户一个明确恒定的重量,由于空瓶充气前抽残操作性不强,且有些新瓶本就大于16.5kg标准重量,导致实际充气不足12.5kg,但没有超过国家标准0.45公斤的允许范围。本局认为,从特种设备管理和气瓶充装安全角度看,当事人气瓶充装的重量确实没有超过相关特种设备标准的安全充装阈值,但本案并非针对特种设备安全问题,而是处罚计量准确问题,跟充装量是否超过相关标准的安全充装阈值无关。当事人销售的系瓶装液化气且皆已售罄,无法进行批量的定量包装重量检验,不能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算计量偏差。国家没有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的计量偏差予以规制,本案依法以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智能充装秤的极限误差值,作为液化气销售的计量允差予以核减了计量差额数量。本局认为,不论空瓶重量多少,不论空瓶中是否有残液,不论总重设定多少,都必须按照明示的净重12.5kg足量充装12.5kg液化气,如果实际净重不足12.5kg,应按实际净重和气体单价向消费者多退少补结算气款,没有12.5kg实际净重气体却仍按12.5kg计价销售,属于多收少计,不符合不予处罚条件。 针对上述多收少计违法行为,鉴于属于首次违法,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八编计量监督管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裁量基准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首次违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七千以下罚款”的裁量指引,我局在没收违法所得19261.51元的同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一点五倍以下罚款,系从轻处罚。考虑到当前燃气经营成本高气价低利润薄和企业经营困难,以及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在拟罚款数额基础上酌情在法定幅度内再适当减少一定的罚款数额。 二、当事人预充一定重量的瓶装液化气并按照预定重量向消费者直接计价销售,属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但充装销售的瓶装液化气的瓶身上未标注液化气净含量,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的规定,构成了未在气瓶身上标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未标注净含量行为,鉴于属于首次违法,参照相关裁量标准,本案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今后如果发现未予改正或再予违反,将依法另案处理。 三、当事人在气体待售区放置一台电子秤用于消费者复称,但电子秤已超过了计量检定周期,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校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电子秤行为,鉴于属于首次违法,参照相关裁量标准,本案将责令改正,不予处罚。今后如果发现未予改正或再予违反,将依法另案处理。
19738.49元
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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