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城区虾里郎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建军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4MADXR7XY5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竹林广场10栋1-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4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4日通过微信联系供货人购买“老北京麻酱烧饼”,共购进610个,单价1.2元/个 ,购进金额合计:720元,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的无标签标识“老北京麻酱烧饼”食品原料是应顾客个人需求,当事人在对上述“老北京麻酱烧饼”进行加热成熟食后按照“4元/个”进行销售,一共销售了135个,销售金额合计:540元。另有7个在运输途中破损,无法提供给客户食用。因当事人提供销售标称“老北京麻酱烧饼”的台账及财务账目,故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为540元,故违法所得为37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老北京麻酱烧饼”26袋;
2.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 5378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