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双阳区鑫宏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金玉国注册资本:0.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PGC09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齐家镇长岭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55号
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从“双阳区好运副食商店”采购了1包共30袋的“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日,保质期:150天,采购价格为0.33元/袋,销售价格为0.50元/袋。上述30袋“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于2025年3月2日超过保质期前销售了14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其余15袋被我局扣押。故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为0.17元,本案货值金额为8.0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者“双阳区好运副食商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者开具的采购凭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对其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召回,当事人将召回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于当日进行销毁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情况说明》。
2025年3月31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向投诉人销售的1袋“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日,保质期:150天,已超过保质期。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有15袋待销售的同批次“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当事人的经营者金玉国向执法人员确认于2025年3月31日向投诉人销售了1袋上述食品,销售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5年4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并送达。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11日从“双阳区好运副食商店”采购了1包共30袋的“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采购价格为0.33元/袋,销售价格为0.50元/袋。上述食品于2025年3月2日超过保质期前销售了14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袋,其余15袋被我局扣押。故当事人获取的违法所得为0.17元,本案货值金额为8.00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者资质及采购凭证复印件。2025年4月14日,当事人对其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了召回与销毁,并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提供了《情况说明》。当事人非初次违法。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清违法事实、提供了供货者的资质及票据等相关证据,并主动召回已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无主观故意行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1袋“钟阿龙”牌绝味牛筋味(调味面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0.17元;3、罚款2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00.17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5-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