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华益土特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晓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2MAD01GDH1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街36-2号7单元1层1室(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调查,哈尔滨市道里区华益土特产店在未获得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灯箱、门帘、名片、微信二维码名片等上擅自将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商委”和与“商委红肠”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的商标,“商委”作为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字号简称,“商委红肠”作为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已在先使用并为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内公众所知晓,是具有一定影响的。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第十三条“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规定,认定当事人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商委红肠”注册商标且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属于没有违法经营额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于2025年1月20日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督办函,证明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我局具有管辖权以及经营者处理此事的合法身份;
3.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说明、“商委红肠”(商标注册证号:第28400972号 核定使用项目:第29类 有效期至 2028年11月27日)商标注册证、“黑龙江省著名商标”“哈尔滨市著名商标”“龙江老字号(编号:072)”“哈尔滨老字号”“黑龙江名牌产品”“哈尔滨名牌”“龙江特产食品”“中国特色风味食品标志性产品名录”“2021中国肉类食品行业最具价值品牌”等商誉资料复印件,证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为“商委红肠”注册商标权利人;
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商委红肠”名片、保证承诺书、商委肉制品购物小票、名片制作转账记录、电子屏发送文字所用软件截图、账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查询单(共1页),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6.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商广责改〔2025〕011701号)、整改后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改正;
案件性质:哈尔滨市道里区华益土特产店在未获得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经营场所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商委红肠”相同和近似的文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导致市场混淆,由于货源、专有技术、经营水平及店堂布局等方面的原因,其商品的真伪优劣及服务质量等也难以保证,这种行为,给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了一定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哈尔滨市道里区华益土特产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8000.00元
-
2025-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