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雄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1CLL5J9U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双城市兰棱镇兰棱村(住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5年12月16日我局对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公司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库房存有185桶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调香白酒,标签标注:品名:调香白酒,净含量:计量称重,酒精度:45%vol,配料:水,食用酒精,清香型白酒(水,高粱,玉米),食用香料,产品标准号:Q/HGNC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3018202176,贮存条件:阴凉,干燥处,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厂址:双城市兰棱镇兰棱村,产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电话:13694627898,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儿童孕妇禁用。该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调香白酒生产投料记录、原料清香型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塑料桶的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未提供该批产品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及原料清香型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该公司虽建立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未遵守上述制度,未开展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遵守进货查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双城市监责改〔2025〕8002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双城市监当罚〔2025〕80021号)。
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就责令改正事项再次对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该公司仍未能提供原料清香型白酒、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调香白酒检验报告、出厂检验记录。
经查,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2025年12月5日生产了酒精度为45%vol的调香白酒200桶(散装),当天以60元/桶的价格销售了15桶。当事人未设立化验室,委托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出厂检验,双方于2023年8月3日签订了《出厂委托检验协议》,有效期5年。2026年1月8日哈尔滨谷酿淳酒业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了生产日期为2025年12月5日的调香白酒《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合格。该《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于2025年12月6日将产品送检,检测时间2025年12月6日-2025年12月8日,报告签发日期为2025年12月8日。
该公司虽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但未遵守上述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原料开展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对2025年12月5日生产的调香白酒进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2025年12月5日生产的调香白酒未经检验合格就已销售。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进货查验情况进行记录,未对出厂检验情况进行记录,经责令改正后仍未记录,2025年12月5日生产的调香白酒在未经检验合格的情况下就进行了销售,构成涉嫌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出
当事人涉嫌存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食品安全监管)》第24项、第26项中从轻处罚的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壹万元整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