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欧姐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颖欧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ETHKN7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江津社区商业步行街综合电梯楼一楼大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433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3日与湖北华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当事人作为买受人购买了位于总口商业步行街3号楼总面积为1540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内安装有一台电梯。
2021年08月13日,当事人经核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1月开始在所购上述房屋内从事餐饮服务;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将字号名称变更为:潜江市欧姐餐饮店。
2021年10月10日,当事人与湖北束安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2023年1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其经营场所内的电梯正在运行使用,该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进行监督检验。
2023年1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潜市监)监特令〔2023〕第0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申请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3年5月18日至9月21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电梯的安装过程进行进行监督检验,并于2023年9月25日出具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10月11日,当事人办理了上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