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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红泰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开永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C50RRRX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道白鹤社区归元片B包8号1层商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2025年11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1箱规格为六瓶二十年53度500ml清香型青花汾酒,上述白酒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并出具《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3582),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对辨认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不能说明涉案商品提供者,不能证明涉案商品的来源合法,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证明,故本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未发现有关侵权商品销售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 由于执法人员现场未见涉案商品的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参照《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国知发保字(2024)34号]第五条第三款“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商品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根据《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5)编号:A0013582):53度500ml二十年清香型青花汾酒的市场零售指导价为458元/盒。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2748元(458×6=274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权的53度500ml二十年清香型青花汾酒6瓶; 3、罚款1500元。
1500.00元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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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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