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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梅县嘉味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小忠注册资本:9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7MADL29XA7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晋梅大道南侧8号格兰云天大酒店二楼、三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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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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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梅市监处罚〔2025〕90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2025年3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拟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湘裕宴席卷天下”1袋,不予罚款;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违法行为,拟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蒸食海参、甄选海参”3包+7袋小包装,并处以10000元罚款,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放弃了上述权利。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罚款。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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