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骅禧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振兴大药房十五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显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MA147MG61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敦化市胜利街群英委1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3)165号
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事实属实。
2023年11月15日,我局接收到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敦检未行公磋[2023]13号)、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督促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对氢溴酸右美沙芬处方药物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磋商的函(敦检未行公磋[2023]14号)和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敦检未行公磋[2023]15号)。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对振兴大药房十五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生产厂商: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批号:230113,规格:15mg)。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属于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四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以下裁量:(一)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责令改正期限已满尚未开始进行整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依据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督促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怠于履行对氢溴酸右美沙芬处方药物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磋商的函(敦检未行公磋[2023]14号)和敦化市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敦检未行公磋[2023]15号)。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事实确认书(敦检未行公磋[2023]13号)“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属于处方止咳药,具有抑制神经中枢的作用,长期服用会给人带来兴奋刺激,易产生暴躁不安、冲动、醉酒样等成瘾性身体表现,易诱发暴力型犯罪或遭受侵害。该药物具有一定的躯体耐受性,停药后会出现胸闷、头晕等戒断反应。如果药品零售机构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及凭处方销售的规定,及容易导致药物滥用,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滥用‘右美沙芬’情况与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或遭受侵害存在一定关联,社会危害大,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