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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鸿星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朝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7KMME312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仁怀市盐津街道玉液南路盐津安置一期三组团四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162号
经调查:2023年4月(具体哪一天记不清楚了),有人开车从当事人店铺门口过,问当事人要不要卖烟,当事人想着店铺的房租太高了,卖点烟又不占门店的位置,还可以赚点生活费,于是就同意了,就那几天,陆续有三个人来卖烟,当事人各买了一点,放在店铺内才两三天,准备用来卖,但还没有开始销售,就被烟草局的人查到了。 当事人购进贵烟(硬黄精品)12条;贵烟(软高遵)12条;贵烟(硬高遵)15条,贵烟(红中支)12条,贵烟(国酒香30)2条;贵烟(喜)7条;贵烟(跨越)8条;贵烟(福)2条;中华(硬)4条;芙蓉王(硬)5条,累计购进卷烟79条,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且支付费用都是现金支付,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以上涉案烟草制品全部为真品卷烟;经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2670元。 因当事人还未销售,故违法经营额为232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王朝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的事实。 2、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仁烟移〔2023〕第52号)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管辖的事实; 3、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4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贵烟(硬黄精品)12条、贵烟(软高遵)12条、贵烟(硬高遵)15条、贵烟(红中支)12条、贵烟(国酒香)2条、贵烟(喜)7条、贵烟(跨越)8条、贵烟(福)2条、中华(硬)4条、芙蓉王(硬)5条,共计10个品种79条卷烟的事实; 4、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30500235)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79条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5、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2023年第52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79条涉案烟草制品价值计算总计为22670元的事实; 6、对当事人经营者王朝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②、当事人购进贵烟(硬黄精品)12条;贵烟(软高遵)12条;贵烟(硬高遵)15条,贵烟(红中支)12条,贵烟(国酒香30)2条;贵烟(喜)7条;贵烟(跨越)8条;贵烟(福)2条;中华(硬)4条;芙蓉王(硬)5条,累计购进卷烟79条,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且支付费用都是现金支付,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的事实;③、当事人购进的79条卷烟还未开始销售的事实;
罚款0.46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6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