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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果然鲜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阳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MAC7M37676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碧桂园8-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食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主体,在食品销售经营过程中主观安全意识淡薄,在食品超过保质期11个月后仍放在待售区销售,构成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金额较小,且食品未售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主体,在食品销售经营过程中主观安全意识淡薄,在食品超过保质期11个月后仍放在待售区销售,构成了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2
万市监食处罚﹝2024﹞209号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该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100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