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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森池注册资本:5066.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698279321T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龙泉市中山东路83号2幢-4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4
(2026)浙0382民初99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清市城南兴城管业商行
董**,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浙1181民初1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桐乡市旺顺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5-06-13
(2025)浙1181民初41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杨**
毛**,龙泉市净土食用菌经营有限公司,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4
2022-04-27
(2022)浙11民终2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何**,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19-07-26
(2019)浙1181民初7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李**
叶**
龙泉市人民法院
6
2019-07-15
(2019)浙1181民初7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李**
叶**
龙泉市人民法院
7
2019-06-06
(2019)浙1181民初7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李**
叶**
龙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5-24
2022-05-13
(2022)浙11民终2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何**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5-14
2022-01-19
(2021)浙1126民初169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何**、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15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4-14
2020-01-19
(2019)浙11民终1523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叶**、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24
2019-10-09
(2019)浙1181民初7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李**、王**等与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73250.3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古执罚﹝2026﹞063号
当事人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古雷开发区粮食储备基地进出场配备道路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现场裸土采取覆盖、未及时清理道路积尘、运输车辆携带渣土污染市政道路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1.责令改正﹝已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执法局
2026-07-20
2
庆建罚决字﹝2026﹞第00000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在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行政处罚的种类:1.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贰拾陆元整(¥31,326.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庆元县支行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叁佰贰拾陆元整(¥31,326.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
31326.00元
庆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07-16
3
缙建罚决字﹝2024﹞第000001号
当事人浙江龙泉宏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7日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东方镇某项目实施了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95000.00元
缙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03-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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