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达设备起重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志鑫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23MA6DNQ1K6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街道阳明大道转盘处利尔上河城8幢1单元1层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5]320号
经查明,2025年8月11日,当事人将整机编号C5AE84454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对外出租给罗云进行生产作业,收取租金200元,获利200元,出租时间1天。当事人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TSG 81-2022)的规定对叉车进行检验,当事人对外出租了未经检验的叉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
证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修市监特令〔2025〕第2-10号),证明当事人对外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对外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的事实;
证据五:《二手叉车买卖合同书》复印件及购买方提供的叉车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法定代表人杨志鑫身份证打印件及罗云身份证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