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区青龙康第普日用百货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远强 |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402MA1T6NK24J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青龙街道望府花苑二期19幢二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1-07
(2020)苏0402民初50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常州市龙景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天宁区青龙康第普日用百货超市,汪**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常天市监处罚〔2025〕KF0005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无锡新乐凡纸品有限公司购进3袋“ML-81001美啦竹纤维加厚纸杯”;2024年11月16日从常州市大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6盒“萝卜干”;2024年11月21日从山东嘉德利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网格肉松蛋糕(红豆沙拉味)”、“田园香葱方烧(沙拉肉松味)”共4kg,上述产品当事人购进后放在其店内对外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ML-81001美啦竹纤维加厚纸杯”标示的执行标准GB/T27590-2011,已经于2023年2月1日废止;销售的“萝卜干”的营养成分表的脂肪含量为0,实际标示为1.8g/100g;销售的“网格肉松蛋糕(红豆沙拉味)”的配料表中的酵母和食用油脂制品属于产品类别名称,不是产品真实属性,未展开标示;销售的“田园香葱方烧(沙拉肉松味)”的配料表中的肉松、食用油脂制品、酵母未标注真实名称,展开标示。
至案发,上述产品当事人已售罄,其中“ML-81001美啦竹纤维加厚纸杯”购进单价为9.8元/袋,销售单价为10.9元/袋,货值32.9,获利3.5元;“萝卜干”购进单价10元/盒,销售单价12.8元/盒,货值为76.8元,获利为16.8元;“网格肉松蛋糕(红豆沙拉味)”、“田园香葱方烧(沙拉肉松味)”购进单价28元/kg,销售单价为37元/kg,货值为136元,获利24元。总计货值为245.7元,获利44.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8)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及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4.3元;
2.罚款1000元,罚没合计1044.3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4.3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0
2
常天市监处罚〔2024〕01-00013号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4-05-22),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j-j24054112)。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现查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处共购进上述生姜 5千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为1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7.96元/千克。共计货值89.8元,违法所得14.8元。
罚款金额2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8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5
3
常天市监处罚〔2023〕01-00027号
当事人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11-30),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H23SX036208)。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和异议申请。现查明,当事人从供货商处共购进上述生姜 9千克,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购进价格为16元/千克,销售价格为17.96元/千克。共计货值161.64元,违法所得17.64元。
罚款金额1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00.00元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