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县鑫鹿自来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从元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25MA494TG64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远安县旧县镇旧县村二组(旧县镇政府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远安市监处罚〔2025〕30号
现查实:当事人系旧县镇供水公用企业,向其供水区域内用户供水并收取水费。2020年8月,远安县水利局从远安福缘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并分配给远安各乡镇自来水厂使用,购进时远安福缘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第三方检测合同和检验报告,当事人投入安装使用的水表来源主要为以上渠道。
2024年10月至2025年6月,当事人新安装投入使用的水表共105块。该批105块水表在安装投入使用前,当事人未向法定计量机构申请检定,也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检定证书,该批水表在给用户安装前均未经过首次强制检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