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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乔治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MA1B8H754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3号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该药店电脑系统中发现,该药店于当日6时42分销售了盐酸左氧氟沙星一盒、7时34分销售了盐酸二甲双胍片两盒,均为处方药,通过查询龙江药监信息中心药师考勤打卡记录发现,当日该店执业药师乔治到店打卡时间为9时37分,6时42分销售盐酸左氧氟沙星一盒、7时34分销售盐酸二甲双胍片两盒时,该店执业药师均不在岗。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5年8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南市监荣责改〔2025〕216号),要求该药店立即予以改正。 2025年11月20日,我局以当事人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为案由进行立案。 2025年11月27日,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治到我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在询问笔录中,乔治承认两次现场检查该药店均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守法经营。 经我局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我局已于2025年8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南市监荣责改〔2025〕216号),要求该药店立即予以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局认定2025年11月19日,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执业药师再次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属于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违法行为。上述药品均能提供随货同行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3页,证明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2.2025年11月19日龙江药监信息中心药师考勤打卡记录截图1页,证明该药店执业药师当日到岗时间为9时37分的事实。 3.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导出该药店计算机管理系统销售记录表格截图1页,证明该药店分别于2025年11月19日6时42分、7时34分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片两盒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页,证明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时,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证照在有效期内,以及该药店经营场所地址、法人、药品经营范围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法人身份。 6.2025年11月27日对乔治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2页,证明哈尔滨经方医药有限公司涉嫌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及过程,以及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等情况。 7.哈南市监荣责改〔2025〕216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页,证明对该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要求其立即予以改正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由执法人员查证属实。 2025年12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5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编号:哈南市监荣责改〔2025〕216号),要求该药店立即予以改正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9日,该药店再次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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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