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彭彭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慧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JT9KX8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时代广场2幢301室(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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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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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2
绍虞市监处罚〔2024〕63号
-
当事人作为美容机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及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并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故决定对当事人作处罚如下:一、没收涉案化妆品:德美丝微脂囊维生素C精华液1瓶、瑞妍更新水养膜1支、修丽可净化清洁面膜1瓶;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