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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鑫小南国美食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春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J811P9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3〕2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3月28日租赁武汉市武昌区大成路64号的房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18年5月,当事人店铺开始营业且店内2台杂物电梯(前店铺经营者转让)开始投入使用,至2023年5月22日本局检查时2台杂物电梯用于1-3楼传菜,2台杂物电梯未经检验且没有相关资质证明。 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整改,2台杂物电梯停止了使用。2023年6月5日,当事人主动申报2台杂物电梯维修改造,补齐了2台杂物电梯的产品合格证(出厂编号分别为:JNXXNG001和JNXXNG002)。2023年7月12日,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上述2台杂物电梯出具了《杂物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2023年7月14日,当事人取得了上述2台杂物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至案发时2台杂物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于2023年5月22日责令当事人停止了2台杂物电梯使用,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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