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六十二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健强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21MA791LP69C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玛热勒苏镇直属二村14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市监处罚[2023]95号
经查明:额敏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六十二店企业负责人马健强,2022年9月从新疆百信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60712,规格5×7×8)(内含20小包)购进了2袋,购进价格5元/袋、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30806,规格8×10×8)(内含20小包)购进了2袋,购进价格5元/袋。当事人额敏县颐仁堂医药第一百六十二店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未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购进票据,对上述医疗器械也未进行购进验收,无购进验收记录。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60712,规格5×7×8)标注的失效日期是2023年6月6日、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30806,规格8×10×8)标注的失效日期是2023年3月7日。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均已失效,未张贴或者设置不合格标识,与其他医疗器械产品混放于药品陈列柜中。截止2023年6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60712,规格5×7×8)销售了25小包,销售价格1.2元/小包;医用脱脂纱布块(河南省蓝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批号:02221030806,规格8×10×8)销售了22小包,销售价格1.3元/小包。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办药品案件应当执行本指导意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查办医疗器械、化妆品案件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第五条:“药品的货值金额包括已售出或者使用的药品和未售出或者使用(含接种疫苗,下同)的药品的货值金额,对于召回、赠送的药品不应扣除。”第六条:“药品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标价计算,具体标准为: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的数量与其单件药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出库单据、发票等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出库单据、发票、货签标明的单价计算;对使用的单件药品标价应当以使用者定价、标明的单价或者实际价格计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100元(2个品种以1.2-1.3元不等的销售价格×购进产品数量),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在上述医疗器械超过失效日期后销售了,因此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
1、没收违法经营的失效的2个品种33包医疗器械;2、并处2000元的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